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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2173次發布時間 : 2019-11-15民國時期工廠學徒制廠規探析


   學徒制作為一種教育形式,廣泛存在于我國傳統手工業中。它是指在職業活動中,以血緣或地域為主要聚集前提,學徒在師傅的引導與訓練下,通過模仿、練習的方式學習技術技能,同時經過師傅對學徒的培訓與管理,使其獲得從事某項技術工作的資格與能力的制度。

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隨著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中國的自然經濟被迫向資本主義經濟轉型。作為主要的技能人才培養制度的學徒制度也不可避免地發生著變遷,原本的手工業學徒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對于人才的需求,工廠學徒制應運而生。

民國時期的工廠學徒制主要是指以機器生產為主的工廠、資本家或者工廠主以勞動雇傭為主要方式,對于學徒進行培訓、管理和理性化的技能傳承的制度。在此制度中,削弱了宗法倫理、血緣、地域等主要因素,以經濟利益為主要的聚集方式,師傅與學徒之間的關系也變得更加法制化。

由于民國時期的工業企業大多無法脫離家庭手工業的影響,以血緣地域和家族情義為重,導致對于工廠的管理十分困難。對學徒群體而言,由于較少受到文化知識教育以及整體性的技術技能培訓,再加上部分學徒還存在懈怠工作和驕橫無理的情況,工廠難以進行妥善的管理;對于工廠主而言,他們不尊重學徒,剝削甚至隨意打罵,希望學徒成為一種純機械的操作者。因此,為了解決這兩個利益群體的沖突與對立,工廠普遍以制定廠規的方式來對雙方進行約束,平衡二者之間的雇傭關系。

一、民國時期工廠學徒制廠規內容分析

傳統手工業學徒制背景下的學徒均服務于師傅,在師傅的家庭里學習以及生活,由師傅“一對一”地傳授手藝。在民國時期,隨著外資企業和民族工業的興起,機器大工廠逐漸取代了手工業工場在社會中的占比。由于學徒的薪資待遇遠遠低于正式工人,許多工廠大批量地招收學徒。為了不違背政府對于學徒數量的限制及一些行會慣例,學徒以其他的方式存在于工廠之中,如練習生、包身工、養成工等。它們也可以看作是學徒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工廠中的變異形式。在民國時期,對于學徒的研究較少,究其原因,是學徒往往被歸類于工人這個大群體中。一些法令與廠規史實都散落在與工人相關的研究中,只注明同時適用于學徒。研究表明,與傳統手工業的學徒制度相比,不管是在學徒招收的數量、培養模式、雇傭方式的變化,還是薪酬獎懲方面都發生了明顯的變革。以下將主要以青島社會局編訂的《廠規匯刊》和上海特別市社會局編訂的《廠規匯編》為主要的廠規分析對象,其內容分別涉及學徒招收的條件、學徒待遇的標準以及工廠對學徒的管理的分類等內容。

(一)學徒的招收

民國時期工廠招收學徒主要從學徒的年齡、學徒的習藝年限和工廠與學徒簽訂的契約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要求。

1. 學徒年齡

民國時期工廠對于學徒招收的要求不像行會制度下的學徒制度有著異常嚴苛的宗法性與人數的規定。傳統的行會制度下學徒的品行、來源、文化程度和身體素質等都是考核學徒是否合格的標準,并且為了保護技術的傳承以及不破壞行業的平衡,每個師傅所帶的學徒人數是固定的。只有當之前的學徒滿師以后,師傅才能再招收新學徒。但是,在民國時期的工廠學徒制度下,工廠主對于學徒的個人綜合素質已經不再十分看重。

不同的工廠對于年齡的具體要求依工廠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學徒的年齡普遍在13歲至20歲之間。這個年齡的青少年正處于學習能力最強的階段,也能自理自己的生活瑣事。對于工廠主來說,他們有一定的雇傭價值,是工人后備軍里最可靠的基礎。例如,《青島民生工廠工人服務規約》中第八章關于學徒部分的第七十八條中明確規定“學徒以體格強壯資性靈敏年在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者為合格”[1];《永裕精鹽工廠工人服務規約》中第十二章的藝徒第六十二條規定“本廠藝徒年齡以十六歲為合格習藝年限”[2]

2. 習藝年限

學徒在工廠中的習藝年限均為三至四年。一方面,三四年足以讓學徒習得相應的技術技能;另一方面,習藝時間如果太久,就需要負擔更多的由學徒生活所造成的經濟成本,對于工廠自身的生產發展也會造成不良影響。例如,《順昌鐵工廠學徒學藝規則》中第二條規定“學徒之學藝期為三年,扣足天數,自到廠工作之日算起,如有必要事故請假需按照請假天數補足”[3];《青島冀魯制針工廠學徒規約》中第三條規定“學徒習藝期自進廠日起算扣足四年為滿徒”[4]。可見,工廠主對于學徒習藝年限的日期精確到了“天”,學徒在工廠習藝期間若因個人事由導致請假,則要按照所請假的天數將習藝天數補齊。

3. 學徒契約

“契約”又稱為保證書、志愿書等。學徒的契約一般包含學徒和師傅的姓名、工廠的名稱、保證人、保金、學徒年限、學徒違約后的賠償以及學徒受傷或身故后的追責等內容,是學徒在進廠之前與工廠主共同簽訂的一份“勞動協議”。

契約本應約定好雇傭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但民國時期學徒與工廠所簽訂的契約中,只對學徒進行了行為規范的要求,而沒有提到作為雇主的廠方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對學徒提供的保障,在形式上是“契約”,實際上卻成為學徒喪失一切保障的“賣身契”。學徒有何不當的行為,工廠主則根據契約的內容對其進行懲罰。而當學徒受到不公平對待致利益受損時,契約卻成為了資本家推脫責任的護身符。在一定程度上,這成為了工廠主對學徒進行毫無畏懼地壓榨的憑證。例如,《青島民生工廠工人服務規約》中第八章學徒部分的第七十八條中提到“學徒進廠肄業須有家長志愿書及殷實鋪家之保證”,《青島冀魯制針工廠學徒規約》中第二條規定“學徒須有妥實鋪保于進廠時填具表單,保單樣式如下”[5]


再如,《永裕精鹽工廠工人服務規約》中第十二章藝徒中的第六十四條規定“藝徒入廠除保證人外須其家長或保證人來廠填具志愿書”[6]。樣式如下。

契約的訂立,標志著“學徒”身份的確立,正式開始進入工廠學習技藝。入廠以后,學徒的學藝自由將由工廠主“買斷”。他們在工廠里的所有行為都要受到廠規的約束,習藝聽從師傅的指導。

契約規定了學徒在學藝期間受到的任何意外傷害(非工作原因)與所做的不法行為都和工廠沒有任何關系。

(二)學徒的待遇

民國時期工廠廠規中對于學徒待遇的規定主要分為學徒津貼和生活補貼兩個方面。

1. 學徒津貼

學徒在工廠里得到的報酬稱為“津貼”。不同于工人得到的工資,津貼是能夠維持學徒及其家人生活支出的最低保障,工廠主以此取代工資向學徒進行發放。

在傳統的手工業學徒制中,學徒習藝是沒有工資和報酬的。他們在師傅家里免費吃住,邊習藝邊幫師傅做家務活。對于師傅來說,學徒用為師傅服務以抵消他們所產生的生活費用;對于學徒來說,通過幫工的形式來報答師傅的技能傳授。

到了民國時期,學徒與師傅的關系已經不再具有親緣與宗法特性。師傅負責向學徒進行技能的傳授,但師傅與學徒共同受雇于工廠主,因此與學徒形成雇傭關系的變成了工廠主,由工廠主對學徒的衣食住行負責。學徒在工廠中不像正式工人可以拿到相應的工資與報酬,他們只能獲得津貼或零用錢,并且每個學徒之間也不一定會獲得同樣的數額,往往根據他們入廠習藝的時間長短以及習藝表現進行發放。一方面,對于學徒的勞動價值進行壓榨;另一方面,又將學徒的表現與他們的報酬掛鉤,使得學徒不得不在工廠中盡心習藝。例如,《青島市新華興印書館工人服務規約》中第十四條規定“學徒由本館按月給予零用錢,計第一年每月洋一元,第二年每月洋二元,第三年每月洋三元”[7];《青島同昌泰鐵工廠工人學徒服務規約》中第十二條規定“學徒以四年為習藝期間,習藝期內由本廠按月發給膳金及零用錢等費”[8]。學徒的津貼不像工人依據個人完成工作的結果進行衡量,而是基于學徒的習藝年限為標準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有規律的增加,同時也會有所限定。

2. 生活補貼

生活補貼指的是學徒在工廠習藝期間所需要花費的關于生活必需的補貼。學徒在工廠的生活普遍達到了三至四年,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理發、沐浴等不可缺少的生活消耗。這個一般是由工廠統一為學徒提供。例如,《青島市新華興印書館工人服務規約》中第十六條規定“學徒每月沐浴理發等費用由本館給付”[9];《青島市東益鐵工廠工人服務規約》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學徒膳宿由本廠供給”[10]。由此可見,學徒在工廠中習藝、幫工的同時,不僅可以拿到生活補貼,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也不用自行承擔,而是由其所在的工廠統一提供。

(三)學徒的管理

民國時期的工廠廠規中關于學徒的管理主要包括學徒的工作時間、請假制度、獎懲制度和開除制度等四個方面。

1. 工作時間

民國時期學徒及練習生的工作時間普遍和正式工人保持一致,遵守同樣的規則,一日工作時間均超過十小時,有的工廠中的學徒一天工作時間總計甚至在十二至十四小時。這對還是青少年的學徒來說是較高強度的勞動,遇到工作量大的時候,需要延長下班時間甚至增加夜班。這部分額外的工作時間,正式工人會依據勞資協議獲得一定的加班補貼,學徒們則不會得到補貼費用。長久疲勞的精神狀態容易對他們的身心造成傷害,但入廠的契約中承諾了如若學徒中途離開,需要賠償大量的違約金,因此學徒只能努力堅持。例如,《青島同昌泰鐵工廠工人學徒服務規約》中第四條對工人學徒的工作時間做了統一規定“本廠工作時間定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六時,遇必要時得依工廠法第十條之規定增加夜班工作”[11];《上海第一制造廠職工服務規約》中的第七條也明確了一天中工人及練習生的工作時間“本廠依照陽歷規定全年工作時間如下,每逢正、二、十一、十二四個月每日上午七點上工十一時半放工,下午十二時半上工六時放工;每逢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八個月每日上午六時上工十一時半放工,下午十二時半上工六時放工”[12]。根據季節設定的兩套工作時間方案均將學徒的工作時間安排得十分緊湊,從上午上工到下工放工,學徒除了中午吃飯之外無任何其他的休息時間。

2. 請假制度

民國時期工廠對于學徒的管理非常嚴格,學徒因事因病出廠都需要提前向管理人請假,經同意后方可離廠。除此之外,有的工廠還要求學徒出具由保人或家屬填寫的書面申請,得到批復后才能進行請假。例如,《青島同昌泰鐵工廠工人學徒服務規約》中第七條規定“工人學徒不得自由歇工,如有特別事故須先告假”[13];《青島冀魯制針工廠學徒規約》第六條規定“學徒因事或病需要歇工時須先向本廠告假不得擅自歇工”[14];《順昌鐵工廠學徒學藝規則》第三條規定“學徒請假出廠在半天以上或在廠外過夜者須由家長或保證人填具正式書面請假始準出廠”[15];《上海安祿棉織廠職工服務規約》中第十一條規定“全體職員、工友、練習生等有事外出須先征得管理員同意,向該科長請假后填寫告假單,管理員請假須先征得科長同意,經理或總務部允準,科長請假則告經理或總務部,且均須填寫告假單,告假期內薪工照除”[16]。在學徒返廠后,離廠的天數均須以習藝或工作天數補齊,不可遺漏。

3. 獎懲制度

民國時期工廠廠規中的獎懲制度主要分為獎勵制度和懲罰制度兩個方面。

學徒的獎勵內容基本是薪金報酬。獲得獎勵的標準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在習藝期間成績優異者,其二是在習藝期間品行良好遵守廠規者。例如,《青島冀魯制針工廠學徒規約》第九條規定“本廠每年終結算如有綽益即酌提獎金依下列標準分等發給學徒,一、遵守廠規品行端正心地光明者給甲獎,二、做事勤奮始終不懈者給乙獎,三、安分工作者給丙獎”[17];《青島民生工廠工人服務規約》第八章學徒中的第八十一條規定“學徒在學習期內如成績優良得隨時派充工人給予相當工資”[18]。工廠采用這樣的方式對學徒在習藝期間的表現進行鼓勵,有利于學徒認真學藝與工作。

在懲罰制度方面,學徒與工人們同樣需要遵守工廠里的懲罰制度,懲罰制度主要分為三種類別:其一是記小過,其二是記大過,其三是直接開除。對懲罰進行分層評判的標準主要包括學徒的職業道德、工作內容、道德品行等方面。例如,《上海第一制造廠職工服務規約》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分別規定“凡本廠職員職司工友練習生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廠長及各部主任管理員警戒之連犯三次者記小過一次,一、在工作時間嬉笑喧嘩瞌睡者,二、懶惰及疏忽工作者,三、毀壞原料物件其價值不滿五角者”“凡本廠職員職司工友練習生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過一次,其連犯三次者記大過一次,一、在工作時間內飲酒者,二、未經請假曠工滿一日者,三、遲到或早散者”“凡本廠職員職司工友練習生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大過一次,一、不服指導及管理者,二、無理毆人未曾致傷者,三、酗酒滋事者,四、在工作時間利用本廠原料私做物件者,五、職員職司工友練習生等未經請假手續曠工繼續滿三日者及工友逾原定之請假日期不續假滿五日者,六、男女職工有曖昧行為妨礙工作者,七、毀壞原料物件其價值在五角以上不滿三元者,八、破壞本廠名譽者”“凡本廠職員職司工友練習生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本廠分別處理之,一、因工作疏忽致出品低劣本廠因受損失者得酌減其工資,二、任意毀壞物件及損失原料其價值滿三元及三元以上者則責令賠償之,三、無理毆人致微傷及重傷者責令賠償醫藥費,四、職員職司逾規定之請假日數(即每人每年準請假三十日)而不銷假或于原定只請假日期而不繼假者按日扣薪”[19]。懲罰制度體現了工廠對于工人學徒在生活與工作兩個方面的管理,以學徒的個人品質、工作態度作為評判的主要依據與標準。

4. 開除制度

開除制度是工廠對于學徒所進行的最為嚴厲的處罰。這表明工廠對于被開除的學徒進行了否定。學徒被開除的原因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屢次犯小錯不改正,另一種是由于個人道德品行問題被開除,如偷盜、無故毆打他人、損毀工廠物件等。例如,《青島利生鐵工廠工人學徒服務規約》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開除學徒的條件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開除之,一、技術不良屢作壞物件者,二、營私舞弊者,三、竊取廠物或他人物件者”[20];《上海第一制造廠職工服務規約》第二十九條規定“凡本廠職員職司工友練習生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查有確據者得解雇之,一、無理毆人致重傷者,二、偷竊本廠一切公私物件者,三、破壞本廠營業者,四、在工作時間賭博者,五、患花柳病者,六、吸食鴉片者,七、喪失工作能力至三個月以上者但如因公而致殘被解雇時其待遇依照上海特別市職工退職待遇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之,八、在一年內記小過九次或記大過三次者”[21]。由此可見,雖然民國時期工廠在學徒招收時對學徒的個人品質沒有提出具體的要求,但是在工廠習藝期間,卻會提出明確標準對學徒進行衡量,同時也會將學徒在習藝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類,從而對學徒進行更為嚴格的管理。

工廠主不僅從習藝和工作方面對其進行統一而規范的約束,還從學徒的生活方面對他們進行較為嚴苛的管理。工廠里的學徒很少有業余時間放松,很多都過著較為艱苦的生活。據老工人李福棠、蔡福根等人的座談會記錄描述,有的小工廠里的學徒們,每天吃睡都在車間里,飯菜經常只有粥和蘿卜干,睡覺的地方就是由老工人拿木板搭在車床上臨時搭建的,經常是一件衣服穿到破,學徒還要跟著師母去買菜,為資本家打掃車間,幾乎每天都要做夜工,從不停歇[22]。

工廠主嚴格地把控著學徒的工作時間。有的工廠廠規中會對假期進行明確的規定,但如果趕上工作量巨大且繁重的時候,工廠主便不會依據廠規的要求去施行,學徒須繼續做工以完成生產任務。但有的工廠也會在業余時間為學徒舉辦一些培訓活動或者娛樂活動,可以給學徒緊張而繁雜的工作帶來一絲放松。同時,獎懲分明的制度也會讓學徒以習藝和工作為自己的努力方向,通過個人的拼搏換取更多的報酬。

雖然當時學徒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比較惡劣,但是學徒們在工廠里可以基本滿足溫飽,還能習藝,取得一定的勞動報酬,相較于很多因自然災害或戰爭致流離失所、食不果腹的人要好得多。

二、民國時期工廠學徒制廠規的特征

(一)移植性與理想性

在民國時期混亂的社會背景下,工廠為了對人員進行統一管理紛紛制定了廠規。但由于廠規具有的移植性特點,不同的工廠無法根據自身的具體需求和企業背景進行有針對性的設定。這就導致了很多工廠的廠規條例幾乎相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又缺乏操作性。廠規是工廠主在政策法規的指導下以一種理想化的視角所制定的,在制定之前無法預見可能發生的實際情況。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除了一些較為硬性的規定可以依照條例行事之外,一些較為有爭議的部分就會變成無法處理的情況,導致當時的工廠之中也出現了不少有勞資爭議的事件。

(二)雇傭關系不平等

從工廠廠規的具體條例細則中我們可以看到,學徒與工廠主并不是互相平等的雇傭關系。工廠所制定的條例都是從工廠主的利益出發對學徒們進行約束,未曾以一種責任與義務要由雙方共同進行維護的角度出發。學徒在簽訂契約的一刻起,就必須以廠規的要求指導自身行為,犯錯和違反廠規都會導致扣除津貼、記過甚至被開除的結果。但是,當工廠主要求學徒無償加班、拖延發放津貼以及降低學徒吃住水平等情況時,學徒們無法為自己爭取平等的對待、合理的利益。違抗工廠主便有可能被開除,保證金無法退還,學徒們也失去了一個可以學習技藝的機會。這樣的后果對他們自身的發展和家庭來說都是無法承擔的,因此面對這樣不平等的雇傭關系,學徒們往往只能選擇接受。

(三)勞動時間與培養時間失衡

以青島社會局編訂的《廠規匯刊》和上海特別市社會局編訂的《廠規匯編》為例,對于工廠應該如何對學徒進行培養、培養的方式、培養的時間、培養的課程、師傅帶徒弟的教學方式等內容均較少體現,而是將培養內容融合進了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去,與廠規中學徒管理的內容相比有很大的比重懸殊。學徒進入工廠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學到一門技藝,未來能夠養家糊口,這對于學徒來說是最重要的訴求。但是,對于工廠主來說,以比正式工人低廉的價格換取充足的勞動力進行幫工更為重要。相互需求以及權責的不對等使得學徒無法在工廠中學到更多的技藝,流水線的工作內容也讓他們無法掌握完整的操作程序。這與他們的需求及初衷背道而馳,每天近十二個小時的超強度工作遠遠也超出了正常的習藝時間。學徒想要學習只能借助夜晚休息時間,或是在工作中跟著師傅慢慢積累經驗。

總之,廠規作為一個研究載體,能夠讓我們更加細致透徹地對民國時期工廠學徒制進行分析,窺探到民國時期工廠學徒制的發展還是一個重經驗、輕知識的過程,尚未形成理論化及可推廣的完整體系。師徒關系也由傳統學徒制度帶有的宗法性轉向了由工廠主分別雇傭、師傅向徒弟進行經驗傳授。

盡管民國時期有的工廠對學徒的要求較為苛刻,提供的待遇較差,廠規的具體內容與實施方面也都未達到絕對的客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正是在這樣的艱苦環境里,培養出了近代一些優秀的民族企業家。他們將學徒精神中的吃苦耐勞與堅韌不拔的品質發揚光大,帶領民族企業走向了新的未來。除此之外,數量龐大的學徒群體,為民國時期的工廠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來源,也給近代中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磅礴的生機與能量,加快了工廠生產發展的腳步。

作者:辛雨 楊大偉  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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